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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材料一批,甲公司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 60000 元。完工 收回时支付加工费 2000 元(含税金额)。该材料属于消费税应税物资,同类物资在乙公司目前的销售价 格为 80000 元。甲公司收回材料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假设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 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消费税税率为 10%。该材料甲公司已收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委托 加工材料收回后的入账价值是( )元。

84784974| 提问时间:2022 12/11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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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您好,因为甲公司收回材料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所以支付的消费税应计入委托加工物 资的成本;同时加工费2000元为含税价格,因此加工费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为2000/1.13×13%≈230.09 (元),加工费应计入成本的部分=2000-230.09=1769.91 (元)。 所以该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的入账价值=60000+1769.91+80000×10%=69769.91 (元)。
2022 12/11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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