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31. 绿城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每周为客户的办公授提供保法服务,合同期限为3年,客户每年向绿城公司支付服务 费10万元(假定该价格反映了合同开始日该项服务的单独售价)。在第二年年末,合同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将 第三年的服务费调整为8万元(假定该价格反映了合向交更日该项服务的单独售价),同时以20万元的价格将合同期限 延长3年(假定该价格不反映合同变更日该3年服务的单独售价),即每年的服务费6.67万元,于每年年初支付。上述价 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请问:(1)判断该履约义务是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还是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 (2)第3-6年每年确认的收入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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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2/19 17:09
桃花老师
2022 12/19 17:17
(1)合同是某一时段履约,.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2)在合同开始的前2年,A公司每年确认收入10万元。
由于新增的三年保洁服务的价格不能反映该项服务在合同变更时的单独售价,
并且在剩余合同期间需提供的服务与已提供的服务是可明确区分的,
A公司应当将该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中未履约的部分与合同变更合并为一份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该新合同的合同期限为4年,对价共计28万元,第3-6年每年确认的收入为7万元 (28万元/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