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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上市公司2007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8200万元,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20000万股,年内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20x7年1月1日,公司按面值发行60000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固定年利率为2%,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为付息日。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12个月以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即转股期为发行12个月后至债券到期日止的期间。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0股面值为元的普通股。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税率为 33%。 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益成份的 分拆,且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 200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

84784956| 提问时间:2022 12/20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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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泡酱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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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2/20 16:31
泡泡酱老师
2022 12/20 16:51
基本每股收益=38 230÷20 000=1.91(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净利润=60 000×2%×(1-25%)=900(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60 000/10=6 000(万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900/6 000=0.15(元)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 稀释每股收益=(38 200+900)/(20 000+6 000)=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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