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2022年3月1日,X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 两项商品,A商品的单独售价为26 000元,B商品的单独售价为24 000元,合同价款为40 000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个月之后交付,只有当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X公司才有权收取40000元的合同对价。假定A商品和B商品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且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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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2/23 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