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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甲公司、乙公司双方签订了买卖1万立方米木材的合同。双方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应当一次性交货,交货日期为2010年5月,最迟在2010年5月31日之前;甲公司,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制定的仓库,乙公司应当于2009年12月底之前向甲公司交付100万元的定金。2009年12月31日,乙公司将100万元定金交付于甲公司。2010年3月1日,甲公司书面通知乙公司,表示因公司运营等方面的问题,无力履行合同,不能对乙公司供货。2010年4月30日,乙公司书面通知甲解除合同,该通知于5月4到达甲公司处。5月5,甲将木材送至乙公司处,乙公司拒绝受领,并要甲公司承担违约。1乙公司有无解除合同的权利?请说明理由。2.乙公司能否拒绝受领木材?请说明理由

84785034| 提问时间:2022 12/24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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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1,无权解除,乙公司已经如约履行了,所以无权接触。 2,不可以,按合约履行的,中途没有达成解除合同义务,所以不能拒绝。
2022 12/24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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