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2年9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货款为1500000元,尚未收到,已办妥托收手续,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9月1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寄来的一张12月15日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面值为1695000元,抵付产品货款;11月15日将上述票据贴现,已知同期银行年贴现率为5%,一年按360天计算,款项已收到;11月20日开出银行承兑汇票购入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该材料价款为200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要求:(1)编制9月1日的会计分录;(2)编制9月15日的会计分录;(3)计算11月15日票据贴现的贴现息和实际收到的款项;(4)编制11月15日贴现的会计分录;(5)编制11月20日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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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9月1日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编制9月15日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票据,贷:应收账款
(3)计算11月15日票据贴现的贴现息和实际收到的款项;
贴现的贴现息=1695000*5%/360*贴现天数
实际收到的款项=1695000—1695000*5%/360*贴现天数
(4)编制11月15日贴现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财务费用,贷;应收票据
(5)编制11月20日的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票据
2022 12/26 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