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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五金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0月发生经济业务如下:(1)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增值税为6.5万元。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2万元,增值税为0.18万元。(2)接受其他企业投资转入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增值税为13万元。(3)购进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6万元,增值税为0.78万元。(4)销售产品一批,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另外收取包装物租金1.13万元。(5)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产品,新产品含税售价为7.91万元,旧产品作价2万元。(6)因仓库管理不善,上月购进的一批工具被盗,该批工具的采购成本为8万元(购进工具的进项税额已抵扣)已知:该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符合抵扣规定;购进和销售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84785028| 提问时间:2023 01/03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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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然老师01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
学员你好,计算如下 销项200*0.13+1.13/1.13*0.13+7.91/1.13*0.13=27.04 进项=6.5+13+0.78-8*0.13=19.24 应交=27.04-19.24=7.8
2023 01/03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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