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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在2019年10月1日销售一批产品给丁公司,合同价款为500 000元,合同约定丁公司在一个月内付款,并且给出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当天产品交付并办妥托收手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500 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实际收款10月15日。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分别编制会计分录

84785022| 提问时间:2023 01/11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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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2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1) 甲公司发出货物,应收款项500000元: 货物 500,000元 应收账款 500,000元 (2) 收到现金折扣: 银行存款 10,000元 现金折扣 10,000元 (3)实际收款: 应收账款 480,000元 增值税 65,600元 银行存款 454,400元 (4)开具发票: 应收账款 500,000元 增值税 65,600元 拓展知识:现金折扣一般指买方在规定期限内付款,卖方提供百分比折扣或现金折价,以明示收款获得实惠的情况。在现金折扣中,可以称2/10,1/20,N/30等。其中的数字2,1,N分别表示折扣的计息期限,全称为**账款宽限期**,指从发票开具之日起计算的一个宽限期。“10”指从发票收到起至宽限期结束之间应付的账款,全称为**账款金额**,如果以宽限期结束之前(不含当天)支付账款,卖方使用“2/10”方法,则可以收取九成的账款。
2023 01/11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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