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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2月1日,王某到甲公司工作,2020年6月1日,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甲公司不再与张某续签。已知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王某月平均工资为6 000元,甲公司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4500元。请问:劳动合同终止后甲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

84785027| 提问时间:2023 01/11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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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甲公司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当年实际月平均工资-当地法定月平均工资×未获取劳动报酬的月数。 因此,甲公司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4500×12=24000元。 特别提醒,当劳动者的实际月平均工资和当地法定月平均工资之间的差值超过3000元时,以3000元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缴纳应在甲公司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一旦违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拓展知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根据执行劳动法公布的本行政区域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失去工资报酬月数确定,补偿标准为劳动者实际月平均工资减去本行政区域月平均工资的数额。
2023 01/11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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