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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见习人员工资应记入业务活动费用的子细目“工资福利费”还是“商品和服务费”?

84785006| 提问时间:2023 01/11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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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2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应将行政机关的见习人员工资记入业务活动费用的子细目“工资福利费”。 见习人员是指受雇于某一单位的临时工作人员,其结算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是由雇主承担的,既属于行政机关在从事一定工作活动时,必须支出的基本活动成本,故应记入业务活动费用的子细目“工资福利费”,而不应记入“商品和服务费”。 除了工资福利费外,“工资性支出”还包括全勤奖、住房补贴、津贴等,“福利性支出”则包括社会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集体福利等,因此,应该把行政机关的见习人员工资、全勤奖、津贴等记入“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集体福利等记入“福利性支出”中。另外,有些特殊情况有可能记入“商品和服务费”,例如,行政机关聘请专业人士为本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这时候专业人士的工资就可以记入“商品和服务费”中。
2023 01/11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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