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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0分)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原价10000元,甲公司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该批产品成本为7000元。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假定销售商品为单项履约义务且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则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收入为多少元?

84784990| 提问时间:2023 01/11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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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柠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实务
甲公司应确认的销售收入为9000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3号》,应把收取的货款作为销售收入进行确认,而不是根据交易实际发生的原价进行确认。因此,甲公司应确认的销售收入为9000元,是由10000元原价减去10%的折扣,即1000元得出的结果。 拓展知识:企业会计准则第53号要求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当把实际收到的货款作为销售收入进行确认,而不是根据交易实际发生的原价进行确认。这就是销售收入确认原则。
2023 01/11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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