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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公司注销而未给他人开具发票,应该如何协商处理

84784994| 提问时间:2023 01/1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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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2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应公司注销而未给他人开具发票的纠纷解决,应当根据《发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具体案情事实等情况,进行审慎判断后处理。 首先,应了解发票申开与核销的规定。根据《发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发票一旦申开,则应由核销方承担保管等义务,不得买方出示发票给新的开票方,且发票一旦核销,不得再次使用。 其次,发票开具及核销前应引起重视。根据《发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发票等凭证及其他税收管理文书,开具之后应立即核销,未立即核销应及时做好保管工作,以保证外部审计及税务机关稽查等。 最后,应根据具体案情处理。若公司已注销,而发票仍未核销,则可以依据《发票管理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向有关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纠纷。 拓展知识:发票申开与核销有时效性,不同类型发票有不同的时效性,如增值税正数发票开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对外核销,一般票据则应在一个月内核销。故在经营过程中应及时核销发票,以免造成纠纷和影响记账及税收管理工作。
2023 01/1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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