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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介绍B客户给我们,要求成交后返佣。B客户来了后想走A公司付款渠道。最终费用由A公司支付,我们开发票给A公司。完成后,A公司再开服务费发票给我们,我们退佣金给他们。请问这样操作可以吗?

84785003| 提问时间:2023 01/12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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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
齐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这样的操作是可以的,从法律层面上来看,A公司和B客户之间的成交,并不会影响我们之间的合同,我们可以按照原定程序进行开票和付款。 其实,这种操作其实也是一种“三角贸易”的操作,即A公司和客户之间进行的贸易,我们作为第三方,将双方的贸易放在一个“三角形”中进行,实现结算。在这种操作中,A公司支付客户的费用,我们收到A公司的服务费,完成后A公司再开服务费发票给我们,我们再根据要求将返佣给A公司。 由于三角贸易的操作具有规范和透明性,可以有效规避市场舞弊和风险,同时也可以将双方贸易放在一个平衡的状态,实现公平、公正的交易。
2023 01/12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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