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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3-10】C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按照合同规定向星星公司预付购买原材机的款项60000元,C公司于5月5日收到原材料,星星公司开来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你款为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500元。5月10日星星公司向C公司退回多余货款。

84784959| 提问时间:2023 01/13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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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2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C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按照合同规定向星星公司预付购买原材料的款项60000元,4月20日开始算起,C公司就开始按月付款给星星公司,每月付款前,C公司必须先确认收到了货物,即为星星公司发来的正确发票和其它凭证。5月5日,C公司收到原材料,星星公司开来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500元,这就意味着,C公司向星星公司预付的款项60000元比星星公司发来的发票上注明的总额多出10000元,所以在5月10日,星星公司向C公司退回了多余的10000元款项。 从本案例可以看出,一方预付款时,要认真审核发票和其他凭证,确认发票和实际原材料的金额是否一致,以免因价格和税率波动而导致预付款超出帐,造成双方经济损失。
2023 01/13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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