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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年12月31日,甲公司从非关联方取得乙公司70%有表决权股份并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2×19年6月1日,甲公司将一批成本为40万元的产品以5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乙公司。至2×19年12月31日,乙公司已对外出售该批产品的40%。2×19年度乙公司按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净利润为5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2×19年度合并利润表中少数股东损益的金额为 老师,为什么直接是500*30%,不需要调整内部交易吗?

84785003| 提问时间:2023 01/13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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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由题意,2×19年乙公司的净利润为500万元,乙公司的股份已于2×18年12月31日取得。乙公司净利润考虑的是所有经营活动,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内部交易也被考虑在内。因此,甲公司的2×19年度合并利润表中少数股东损益的金额为500万元的30%,即为150万元。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甲公司可以利用AUAS260《股权投资与可控实体》中提出的内部交易调整原则进行调整。凡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协议双方处于不对等地位,调整关系不属于正常经营,仍可以对照原则进行调整以确保内部交易体现正确的利润。
2023 01/13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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