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1,甲公司在2019年9月1日,销售一批产品给乙公司合同价款为1000000元,合同约定以公司在一个月内付款,并且给出现金折扣条件为10分之二二十分之一,三十分之嗯,当天产品交付并办妥托收手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100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另外用现金代垫运费¥1000元。2.2019年9月18日,收到一公司偿还的上述贷款存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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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甲公司在2019年9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约定以1000000元的合同价款以公司一个月内付款方式进行,并且给出现金折扣条件为10%、20%、30%。当天甲公司交付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1000000元,税率为13%,另外代垫运费¥1000元,同时乙公司收到货款后,在2019年9月18日将上述贷款存入甲公司银行账户。
此外,在乙公司偿还甲公司贷款的同时,乙公司应确认抵扣增值税的部分,以避免进一步财务费用的产生,比如利息等。同时,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也应遵循规定,如果有冒进乙公司应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总之,财务管理要规范而有序,以免产生漏洞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拓展知识:甲公司在销售产品时,所需缴纳的增值税,根据该产品属于增值税税目,可以分类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一般纳税人采取计税入账方式,小规模纳税人采取总额管理方式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即使不由甲公司付出,乙公司也必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因此在本次乙公司付款时,乙公司该确认抵扣增值税的部分,以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2023 01/13 1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