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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甲公司以9000000元现金自非关联方处取得乙公司10?的股权,将其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019年12月31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3900000元。2020年1月2日,甲公司又以2 1000000元的现金自另一非关联方处取得乙公司15?的股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 额为120000000元,甲公司原持有乙公司10?的股权公允价值为14000000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甲公司能够对乙公司施加 重大影响,对该项股权投资转为采用权益法核算。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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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在甲公司取得乙公司15%的股权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甲公司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该两股权投资应转换为采用权益法核算。甲公司累计对乙公司购买股权的金额为11000000元,折算成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120000000元的15%股权后,最终取得的部分股权公允价值为18000000元。
首先,甲公司需要将原股权投资的现金类有形资产以其公允价值14000000元转换为无形资产。其次,根据原投资累计金额11000000元,甲公司可额外支出7000000元取得15%的新股权,以及转换所得18000000元的股权公允价值,最终甲公司取得乙公司股权公允价值为25000000元。
以上是甲公司转换为采用权益法核算乙公司股权投资的过程,其中金额的计算也同时受到甲公司对乙公司可能施加的重大影响制约。拓展知识:《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关联方交易,计量和计价均应是合理的,而不是虚构的,也不能违背公允性原则。
2023 01/13 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