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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这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到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比如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超过30日没有主张则不得主张,是自股东转让股权日开始算还是自其他股东确实知道之日起算

84785020| 提问时间:2023 01/14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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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柠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实务
一般来讲,被侵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应当从实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时。比如说在上述案例中,只有当其他股东确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机会的情况下,其30日索赔期限才会开始计时,否则该期限将不会被延长。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股东转让股权后,被收购股东并未加以完全行使优先权,则期限也不会开始计时,被收购股东仍可在法定期限内索赔。因此,被侵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期限一般以实际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股东转让股权的日期开始计算。 拓展知识: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期限的计算,还受到一般诉讼期限(一般为两年)的限制,也就是说即使被侵害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超过一般诉讼期限后再行提出诉讼,也将不被受理。
2023 01/14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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