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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请问一下:10月竣工结算的厂房(已计提折旧),1-10月将本该成本化的利息费用化了,纳税调整时,需要将成本化的利息补提折旧吗?

84785040| 提问时间:2023 01/14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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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柠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实务
答:在10月竣工结算了厂房(已计提折旧),1-10月将本该成本化的利息费用化了情况下,应当将成本化的利息费用在税务稽查期间补提折旧,以保证税务稽查费用的准确确认和报销。 税务会计计提折旧,是该项资产折旧支出标准的基础,而利息成本化则是进行资产评估的依据,且其变化会对资产折旧支出发生影响,因此,将成本化的利息补提折旧是必要的,可以避免税务稽查期间发生的税费负担,以及财务报表报出的税务费用准确性影响。 拓展知识:资产折旧的计算是根据资产的净残值率来计算的,而折旧支出的净残值率也受到利息费用的影响。如果该厂房1-10月利息费用没有正确计提折旧,则可能导致净残值率计算不准确,从而影响资产折旧支出的期待结果。因此,将成本化的利息补提折旧是十分必要的。
2023 01/14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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