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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月应交增值税100元,因为加计抵减10%,所以结转我当月未交的增值税的时候分录是: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85 营业外收入5 这个可以作为营业外收入的吗?

84785018| 提问时间:2023 01/14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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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柠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实务
该情况可以作为营业外收入,但具体可行性仍需根据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营业外收入的财务记录是由两部分组成,即借方账户和贷方账户。借方账户代表收入,通常包括实收资本,发行股票收入,股利收入,投资收入,补偿收入,赠与收入,赔偿收入以及其它收入。贷方账户则是抵减收入的部分,包括所得税以及相关的费用。 当月应交的增值税100元,加计抵减10%后可结转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元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元,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85元和营业外收入5元,即该财务记录可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及营业外收入账务处理规定,符合可作为营业外收入的条件,可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财务处理。 同时,应注意,按照财务记账原则,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营业外收入,在资产负债表中要计入实收资本,在损益表中以收入项目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而其它的营业外收入,应计入负债表的其它负债项目,损益表中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统计。 总之,营业外收入的财务处理应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财务会计准则进行处理,以确保财务统计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023 01/14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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