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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转让2013年9月购入的小型设备,税率是多少,为什么

84784965| 提问时间:2017 07/29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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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65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精通Excel办公软件
2014年7月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征收率百分之三减按百分之二,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12.31以前购得,按百分之四减按百分之二 可以这样理解吗
2017 07/29 16:05
84784965
2017 07/29 16:28
明白啦,谢谢啦
李爱文老师
2017 07/29 15:58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应在发生上述简易征收事项的当期,按要求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同时将减征部分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4行“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第2列“本期发生额”。 3、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李爱文老师
2017 07/29 16:07
一、2014年7月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征收率百分之三减按百分之二。 销售旧固定资产100万不含税,按照简易办法则100*3%=3万,实际优惠按100*2%=2万缴纳。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12.31以前购得,按百分之四减按百分之二 销售旧固定资产100万不含税,按照简易办法则100*4%=4万,实际优惠按100*2%=2万缴纳。
李爱文老师
2017 07/29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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