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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几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不可以抵扣呢?

84784958| 提问时间:2017 07/30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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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8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老师:能帮我归纳几点,通俗一点行吗?
2017 07/30 21:26
84784958
2017 07/30 21:35
老师:哪些属于免税项目,又有哪些属于非正常损失的项目呢?请老师详解!
王雁鸣老师
2017 07/30 21:12
您好, 下列情况下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购进小轿车等缴纳消费税固定资产、房屋。 7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8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9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10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11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王雁鸣老师
2017 07/30 21:29
您好,归纳起来就是,用于免税,福利,招待,非正常损失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王雁鸣老师
2017 07/30 21:40
您好,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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