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2021年7月1日,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从乙公司赊购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8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400元。根据购货合同约定,华联公司应于7月31日之前支付货款,并附有现金折扣条件:如果华联公司能在10日内付款,可按原材料价款(不含增值税)的2%享受现金折扣;如果超过10日在20日内付款,可按原材料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享受现金折扣;如果超过20日付款,则需按交易金额全付。运用净价法写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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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借】
应付账款 80000元
(原材料价款80000元 + 增值税进项税额10400元)
【贷】
现金 78800元
(原材料价款80000元*98%,其中折扣2%等于1600元)
在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从乙公司赊购一批原材料的购货合同中,华联公司应于7月31日之前支付货款,并约定可享受不同时间现金折扣,对此,采用净价法写分录则应为:借:应付账款80000元(原材料价款80000元 + 增值税进项税额10400元);贷:现金78800元(原材料价款80000元*98%,其中折扣2%等于1600元)。因此,净价法认定购货发生额为78800元,其中折扣一部分金额在交易中直接扣除,另一部分金额在交易结束时由乙公司收回。
拓展知识:净价法是指在会计凭证上将应付账款和现金金额均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减去折扣金额)来记录会计处理。这种方法不仅记录准确简便,而且常用于记录交易时的现金折扣。
2023 01/17 0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