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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公司于2×19年12月15日向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的不含税价款为2000万元,成本为16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3%,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因产品外包装质量原因,2×20年2月15日接到丙公司通知要求在价格上折让10%,否则将退货。经过检验同意丙公司要求,并收到对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税法规定,销货方收到购货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处理。货款折让额已支付编辑所有会计分录

84784994| 提问时间:2023 01/17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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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柠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实务
(1)首先是凭借2月15日收到的丙公司的通知要求,销售方折让10%的货款,以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给予购买方: (1)贷方现金2000万(货款折让额),借方应付账款1600万; (2)贷方增值税200万,借方应交税费26万(2000万*13%*10%); (3)贷方增值税抵减凭证200万,借方应交税费26万(2000万* 13% * 10%)。 拓展知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税务登记登记的纳税人,按法定税率开具的发票,在发票的税额栏中显示为红色数字的发票,因其涉及税负减免,需要纳税机关审核和批准才能有效。
2023 01/17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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