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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如果一般人是6月份申请的进项的10%加计抵减,7月份报6月的增值税时,那1-5月份的进项累计额的10%能计算在加计抵减里么

84784993| 提问时间:2023 01/17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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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本月进行加计抵减的应税服务和无形资产取得成本,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月取得进项税额,以及前几个月的进项,不能包括在本月的加计抵减之内。因此,1~5月份的进项累计额的10%不能计算在加计抵减里。 此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加计抵减的时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抵扣所有应纳税额的限额为1.25万元。也就是说,在加计抵减中,只能抵扣125000元,如果超过限额,则无法进行加计抵减。
2023 01/17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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