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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商品价款20万元,增值税税额2.6万元;同时以银行存款支付代垫运费1万元,增值税税额0.09万元,上述业务均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款项尚未收到。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84785020| 提问时间:2023 01/17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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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2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甲公司应当对所发生的业务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一、将20万元商品价款分别在应收账款(1101)和增值税应纳税额(1701)上做记账:借:应收账款(1101) 20万元 贷:库存现金(1002)20万元;增值税应纳税额(1701)2.6万元,贷:应交税费-增值税(1705)2.6万元。 二、将1万元代垫运费银行存款分别在费用支出(5401)和增值税应纳税额(1701)上做记账:借:费用支出(5401)1万元,贷:库存现金(1002)1万元;增值税应纳税额(1701)0.09万元,贷:应交税费-增值税(1705)0.09万元。 拓展知识: 发票的作用不仅仅是供消费者凭以证明消费的事实,还是依据法律法规,用于核算与缴纳税费的大重要凭证。发票的实际作用是增值税纳税凭证,开具发票是纳税义务人与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义务、核定应纳税额及征收税款完成税费缴纳的一种凭据,记载着纳税义务的开始与结束、缴纳的税款额,是企业纳税的重要依据。
2023 01/17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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