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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商品.原材料售价中不含增值税.假定销售商品.原材料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其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均为企业的主营业务,不考虑其他因素,2019年12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5日,与公司签订一项为期3个月的劳务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当日,收到乙公司预付合同款40万元.假定上述合同对企业来说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行义务,且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按照专业测量结果确定履约进度.2019年12月31日,经专业测量师测量后,确定该项劳务的完工程度30%.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甲公司为该项合同累计发生劳务成本21万元,预计还将发生劳务成本49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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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根据国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实际发生收入成本累计领取增值税进项税额。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可以根据实际发生的劳务成本21万元,领取增值税进项税额21万元* 13%=2.73 万元。此外,由于甲公司提供的劳务属于企业的主营业务,所以还应将未完工的合同收入劳务部分累计收入,并将未完工部分的劳务成本累计支出,劳务未完工部分的累计收入为:40万元* 30%=12万元,劳务未完工部分累计支出为:49万元* 30%=14.7 万元。
拓展知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发生的收入成本累计领取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累计取得以后,可以在税务系统中引入抵扣,即一般纳税人在核算征收增值税时,可以将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2023 01/18 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