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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本月有销项税额,也有租赁费进项税额,也符合租赁费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但本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没有用到加计抵减税额抵扣销项税额,那进项税额抵减税额数本月没有用,是放在表四嘛?凭证怎么写呢?还用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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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一般纳税人本月如果有销项税额和租赁费进项税额,并且符合租赁费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的要求,但本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那么租赁费进项税额抵减税额数本月将会暂时未被使用。但可以在表四中记录该抵减税额数,当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时,可以及时索回该抵减税额数。进项税额抵减税额数本月在凭证中只需要记录在表四中即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拆分凭证,但一般是不需要再写凭证了。
而且,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如果本月的进项税额抵减税额数,在本月未被使用,但仍然需要被抵扣的情况,就需要特殊处理。这种情况,需要将本月的抵减税额数记录在表四中,并且在下月的凭证中抵扣本月的税额,并把抵减税额数记录在表五。另外,在表六中,应当填写上期抵减的税额数,表明本月抵减的税额数是本月未使用,但从上期累计进行抵减的,以便税务审计时可以清晰地统计抵扣税额数。
因此,一般纳税人本月如果存在销项税额和租赁费进项税额,且符合租赁费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的要求,本月的进项税额抵减税额数可以在表四中记录,一般凭证中不再需要额外写凭证,但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处理时,需要拆分凭证,并记录在表五和表六中。
2023 01/19 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