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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9年4月1日,一次性从某设备生产厂家购进了三套不同型号的生产设备甲、乙、丙,其中甲、乙设备购入后即可投入使用,而丙设备则需要安装后才能投入使用。采购过程中,新华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设备价款800000元、增值税104000元、装卸费用5000元;安装过程中,另支付了丙设备的安装费用10000元。假定甲、乙、丙设备分别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其公允价值分别为300000元、250000元和2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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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新华公司于2019年4月1日以银行存款支付设备价款800000元、增值税104000元、装卸费用5000元以及丙设备安装费用10000元一次性购入三套不同型号的生产设备甲、乙、丙。购买的三套设备分别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且其公允价值分别为300000元、250000元和250000元。
按照增值税税法的规定,新华公司应当对上述购买的设备进行确认,其确认的方式为将价款、增值税、装卸费用和安装费用加总,再减去三套设备的公允价值,得出设备的购置成本为904000元(800000+104000+5000+10000-300000-250000-250000)。
拓展知识:增值税税法规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购买价格与取得成本之间最终确定的金额计量,取得成本就是购买价格减去其公允价值。
2023 01/20 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