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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10月19日与乙企业(一般纳税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10月25日预收货款150万元,11月3日发出商品,公司于当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与当日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11月17日,收到第二笔货款528万元,增值税率为13%,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编制甲公司10月25日,11月3日,11月7日会计分录

84784994| 提问时间:2023 01/20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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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10月25日,乙公司向甲企业预收150万元应付款: 银行存款:150万元 应收账款:150万元 11月3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商品: 存货:150万元 应付账款:15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19.5万元 11月17日,甲企业收到第二笔货款: 银行存款:528万元 应收账款:528万元 拓展知识: 增值税是指企业在购买原材料、生产制成的货物等买卖行为,向经营者及其他纳税人收取的税费。增值税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统一征收,购销合同签订后,甲企业应当及时开具发票,乙公司亦应及时结清货款,以免出现延期收税的状况。
2023 01/20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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