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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位权的行使中,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稍微债权不具有专属性,可是为什么又可以优先受偿?还有,在破产清算中,代位权的行使是使得债务归公司,然后按照清偿比例偿还,能否帮我梳理一下其中关系

84784999| 提问时间:2017 08/07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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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莎靖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2017 08/07 15:29
84784999
2017 08/07 15:42
我记得学习的时候有优先受偿的,什么情况下有优先受偿,什么情况下不能优先受偿
刘莎靖
2017 08/07 15:47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的债权有优先权的情况下,代位权可优先受偿。
84784999
2017 08/07 16:00
债权人的债权有优先权的情况下?什么情况有优先受偿
刘莎靖
2017 08/07 16:03
打个比方,公司破产,员工工资就有优先受偿权。
84784999
2017 08/07 16:09
不是破产清算时,代位行使的债权没有优先受偿权?
刘莎靖
2017 08/07 16:15
这个与原始债权人的权利有关,原始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的,代位权就有。代位权的债权力度不会比原始债权人的债权力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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