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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们给发工资,税前收入21800,实发工资是19223.5,个税725.9,社保个人432.6,社保单位是1045.8,公积金个人1704,公积金单位1704.我们是代发工资,现在要问这个人收钱,我们应该收=19223.5+725.9+432.6+1045.8+1704+1704还是=21800+432.6+1045.8+1704+1704呢,我们记账是记第一种,但是我们会计说算应收是酸第二种,想问一下算第二种的话有依据吗

84784994| 提问时间:2023 01/20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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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以代扣代缴的方式扣除个人所得税: (一)劳动报酬性收入; (二)特许权使用费; (三)利息、股息、红利; (四)无形资产转让所得; (五)稿酬、咨询费; (六)其他财产性收入。 根据以上规定中的劳动报酬性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所得等,会计应统一以税前收入+个人社保+公积金等为准,即21800+432.6+1045.8+1704+1704,这样就可以准确实现税后实发收入,确保个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拓展知识: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提供劳动服务,参加社会保险,个人可以申请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因此,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加入公积金或者不加入,故个人公积金也应作为发放工资的一部分被计算在内。
2023 01/20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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