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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应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09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按价目表上标明的价格计算,其不含增值税的售价总额为20000元。因属批量销售,甲公司同意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同时,为鼓励乙公司及早付清货款,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按不含增值税的售价计算)为:2/10,1/20,n/30.假定甲公司3月9日收到该笔的价款(含增值税额),则实际收到的价款为()元。

84785020| 提问时间:2023 01/20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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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根据题意,甲公司3月9日收到该笔的价款(含增值税额),实际收到的价款应为:20000*(1-10%)*(1-2/10-1/20-n/30)*(1+13%)=19235.6*(1+13%)=21752.48(元),其中20000为售价不含税总额,10%为商业折扣,2/10,1/20,n/30为现金折扣,13%为增值税税率。 拓展知识: 增值税是我国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企业按照相应减免政策享受减免税额的一种税款,是一种由企业或个人消费者交纳的消费性税收,是目前我国所实行的主要税种。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其采购、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都会产生增值税;增值税的计算是按照含税价格进行计算的,也就是说,增值税的计算是要以含税价格进行计算的,不含税的价格在增值税计算中是不起作用的。
2023 01/20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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