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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收到,科技局技术创新引导采取事后立项事后补贴的专项资金,是否适用财税(2011)70号文,未支出部分,于第六年将余额计入应税收入? 还是适用财税(2008)151号文,取得是计入当年应税收入

84784971| 提问时间:2023 01/20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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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2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财政部令[2011]70号)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支付科技局技术创新引导采取事后立项事后补贴的专项资金,不属于企业收入,其未支出部分,于第六年将余额计入应税收入的,适用财税(2011)70号文。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投资补贴及财政支持科技投资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财税[2008]151号)第十七条,取得财政支持科技投资的补贴性收入,应当计入当年应税收入。 从该规定来看,科技局技术创新引导采取事后立项事后补贴的专项资金,未支出部分,于第六年将余额计入应税收入的,应当适用财税(2011)70号文。而取得财政支持科技投资的补贴性收入,则应当适用财税(2008)151号文,计入当年应税收入。 另外,企业试点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可享受20%的优惠税率,拓展企业发展前景。
2023 01/20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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