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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商品20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60元。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1300元,款项已经收到。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甲公司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丙公司采用进价核算代销商品。代销手续费的增值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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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商品,合同约定丙公司对外销售价格每件100元,并按售价10%支付甲公司的手续费,丙公司最终实际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1300元,款项已经收到。
甲公司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由于采用实际成本核算,商品发出价值为200*60=12000元,甲公司应预缴增值税12000*3%=360元,增值税发票的金额也为12000元。
丙公司采用进价核算代销商品,即丙公司未经加工的商品进价核算,商品进价为12000元,应当纳税,税率为6%,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2000*6%=720元,丙公司把720元的税款和1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提交给甲公司。
拓展知识:代销商品,是指由代销人代销他人商品,其增值税计算方式两种,一种是进价核算,一种是实际核算,进价核算按照商品进价确定税费,实际扣算按照商品发出价格确定税费。
2023 01/22 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