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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委托乙企业生产烟丝一批,甲企业提供的加工材料成本为6000元,乙企业收取加工费2000元(不含增值税)。对于受托加工的烟丝,乙企业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价可作参考。乙企业在向甲企业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甲企业收回委托加工烟丝后用于继续生产卷烟。已知该企业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价值5万元,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价值3万元。甲企业当期可扣除的消费税税款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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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委托加工烟丝的可扣除消费税税款,应以本期销售收入乘以税率结算。由于乙企业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价和收入,因此甲企业可以根据本期委托加工烟丝的期初和期末库存价值,反推本期加工后的烟丝价值,以此作为本期销售收入,结算消费税。
由于期初库存的价值为5万元,期末库存的价值为3万元,则甲企业本期发出的委托加工烟丝价值=5万元-3万元=2万元。同时,甲企业的加工材料成本为6000元,乙企业的加工费为2000元,则甲企业的加工收入=2万元-6000元-2000元=1.2万元。
根据消费税税制,将1.2万元乘以当地消费税税率,即可得出甲企业当期可扣除的消费税税款。
拓展知识:消费税税制中,按照收入额税率进行计算,可以使企业的负担更加均衡,以此刺激市场经济的发展。
2023 01/22 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