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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本月销售多余的甲材料1000件,不含税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0元,共计117000元,款已收到存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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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甲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实际成本法识别原材料。本月,公司销售了1000件甲材料,折合人民币100000元,缴纳增值税17000元,共计117000元,收款已经存入银行。
根据《增值税改革实施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原材料未实际入库的,税收处理按照其他应纳税款处理。”因此,甲公司出售多余的甲材料虽然不发生库存,但仍受增值税税收管理,所得税收应交纳。
拓展知识:增值税的税收管理包括原材料的认定、库存管控、结转税收、对外经济活动税收管理等多个环节,这些管理工作贯穿于企业的各个环节,需要企业进行全面深入的管理,以确保按照法律法规纳税义务的履行。
2023 01/22 1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