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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2018年10月购进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进口摩托车5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每辆摩托车不含税销售额为1万元。计算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应纳税额

84784958| 提问时间:2023 01/22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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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2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销售2018年10月购进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进口摩托车,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采取的税务处理手段是已缴税计价法,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上注明的每辆摩托车不含税销售额为1万元,应按照该发票计价: (1)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5辆,不含税销售合计额5万元; (2)根据《增值税改革实施细则》第一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中每项不含税金额应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即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5辆,按照总额5万元计算税额,应纳税额为:5万元x17%=850元。 拓展知识:《增值税改革实施细则》第一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税额时,应当按照开具发票明细中各项销售额之和统一计算应纳税额;但可以按照发票明细中各项销售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计算税额时也可以按照销售额统一计算,但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 纳税人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销售额为免税销售额的;(二) 纳税人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销售额存在价税分离的;(三)纳税人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销售额均按照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
2023 01/22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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