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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万元,商品成本为80万元。该批商品己经发出,甲公司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10万元(不考虑增值稅)。假定不考虑其他国素,则甲公司应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为()万元

84784993| 提问时间:2023 01/22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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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甲公司应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为107万元。上述交易分析如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售价注明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13万元,合计为113万元,甲公司代垫运杂费10万元,合计123万元,根据商品成本80万元,可知实际收入比注明的售价要多出20万元,比加上运杂费要多出7万元,因此甲公司应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为107万元。 拓展知识:销售收入核算的原则是:原则上,应以发出商品的市场价格为基准;如果发出商品的市场价格不可知,则可以以实际收入的金额为基准,但需要核实该金额是否符合客观实际,以免发生拉高收入现象。
2023 01/22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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