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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到某企业开办讲座,双方签订了合同并约定20000元报酬。在办讲座期间,齐某发生的交通、住宿、用餐等费用共计3000元。假设齐某每月另有10 000元工资、薪金收入,不考虑专项扣除等其他扣除。齐某考虑到个人税负,去跟公司协商在合同中约定报酬为17000元,而交通、住宿、用餐等费用由甲公司承担。齐某跟公司协商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84785040| 提问时间:2023 01/23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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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此协商方案,齐某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元。根据增值税税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按照城市所得税20%计提,个人月应缴纳所得税额=月应税所得额×城市所得税税率-个人月应缴纳免征额,其中月应税所得额=报酬17000元+交通、住宿、用餐等费用3000元,个人月应缴纳免征额一般为3000元,因此,齐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0×20%-3000=1000元。 拓展知识: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是,首先根据税法确定税率,然后计算出应缴纳税额,最后减去税前扣除额,最终确定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
2023 01/23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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