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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无偿划转资产给全资子公司资产应该怎么写分录 有什么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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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章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把资金、资产划转给其全资子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审批程序,经过相关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无偿转让资产。因此,当无偿划转国企资产到全资子公司时,应当在原资产科目下记录借方:子公司名称;贷方:原资产科目名称,并且将划转资产名称和数量明显标注,同时凭证上要注明“无偿转让,经XX批准”,以确认国企资产划付给子公司是正当的。
此外,《国家企业会计准则》(简称“企准”)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企业把资金、资产划转给其全资子公司,当事双方没有特定的财务支付安排时,应当先行记录资产转让的原因,在凭证上明确标记,然后记录其本金、利息和银行费用的分配和支付。
因此,当国企无偿划转资产给全资子公司时,应当按照以上规定进行记账,同时要注明划转资产的名称、数量及无偿转让的审批过程,以便确认此次转让的正当性。
拓展知识:
无偿划转的资产划下的记账,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资产权属证明不明确,划转资产存在法律纠纷等,此时,企业可以考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划转的资产不可归还”这一特殊情形按方法二确认损失,即先将损失确认记录为非流动性负债项目。同时,也可以借助现金流量表,核算准确该项损失的金额。
2023 01/23 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