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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开给我们的发票丢失了,对方现在不愿意配合提供第一联发票复印件,加盖章,对方有义务或责任必须配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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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发票出票人有义务配合当事人提供发票复印件及发票的补录,并加盖公章。如果发票丢失,发票出票人依照发票管理程序,配合当事人提供第一联发票复印件及发票补录,并加盖公章。因此,对方有义务或责任必须配合提供第一联发票复印件、加盖章以破证发票的真实性。
不过,为了减轻发票出票人的负担,《发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报单位凭发票复印件、发票补录登记和加盖公章,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收管理手续,应当可以受理。因此,发票出票人在提供第一联发票复印件、加盖章的同时,也可以选择申报单位提供另外一份发票复印件以及发票补录登记和加盖公章,来减轻发票出票人的负担。
作为一个发票出票人,应该要负责任地履行发票的管理任务,及时配合当事人提供发票复印件及发票补录登记和加盖公章,以确保发票的真实性。
2023 01/24 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