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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其子公司乙公司之间发生了下列内部交易(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1)2019 年 5 月 8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 A 商品 800 万元(不含税价格),毛利率为 20%,增值税 104万元,截止当年末款项尚未收回,甲公司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的 5%计提坏账准备。当年乙公司从甲公司购入的A 商品中 200 万元已对外销售,其余尚未售出。(应收账款余额为考虑增值税后的金额) (2)2020 年,甲公司收回上年度销售给乙公司的货款的一半,其余尚未收回;乙公司将从甲公司购买的 A商品又对外销售了 200 万元,其余尚未售出。2020 年,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 B 商品 100 万元,毛利率为 20%,货款已结清,乙公司购入的该部分 B 商品当年全部没有售出。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甲公司合并工作底稿中的抵销分录。(请分别应收账款和存货考虑递延所得税的影响,所得税率均为 25%)

84785022| 提问时间:2023 01/25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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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柠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实务
依据当年5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800万元(不含税价格)A商品的交易,甲公司的工作底稿中的抵销分录如下: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800万 银行存款800万 其中:抵销递延所得税20万 所得税支出20万 抵销递延应收账款20万 坏账准备20万 存货: 存货800万 应收账款800万 其中:抵销递延所得税200万 所得税支出200万 上述资料还需要注意,甲公司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乙公司从甲公司购入的A商品中200万元已对外销售,甲公司收回了上年度销售给乙公司的货款的一半,乙公司将从甲公司购买的A商品又对外销售了200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B商品100万元,货款已结清,乙公司购入的该部分B商品当年全部没有售出。由此可见,子公司乙公司售出的商品价值高于收回的货款,从而导致甲公司需要减少应抵扣的增值税额,因此,增值税税额也需要适当调整,以便符合税务监管的要求。
2023 01/25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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