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资料: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 2021年3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 健身器材500件,每件不含税价格15万元,每件成本10万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7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975万元。健身器材已经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 根据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021年10月10日前支付货款,在2022年1月31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的退货率约为20%。 甲公司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健身器材发出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 要求: (1)编制甲公司2021年3月1日销售商品及结转成本的会计分录。 (2)假定2021年10月10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编制其会计分录。 (3)假定在2021年12月31日对退货率进行重新评估,认为只有10%的健身器材会被退回,编制其会计分录。 (4)假定在2021年12月31日对退货率进行重新评估,认为只有30%的健身器材会被退回,编制其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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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1)凭证号:1101
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收入7500万元 收入类科目 应收账款 七千五百万元
增值税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 应交税金 九千七百五千元
存货 成本类科目 存货 五千万元
(2)凭证号:1102
应收账款 七千五百万元 银行存款 七千五百万元
(3)凭证号:1103
应收账款 七千五百万元 预计账款损失 千五百万元
(4)凭证号:1104
应收账款 七千五百万元 预计账款损失 三千万元
拓展知识:发出商品及提供劳务后,如发生退货,根据会计准则准备退货凭证时,应遵循“对应关系原则”和“可视原则”,即需以借贷对应的方式,且依照收入或支出的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分录。
2023 01/25 1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