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2021年4月1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3个月后付款且经丙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2021年4月20日,乙公司为支付技术服务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乙公司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2021年5月20日,丁公司为支付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要求提供担保,己公司作为保证人在汇票的正面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和被保证人的名称。 2021年7月4日,戊公司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丙公司以其与甲公司发生经济纠纷为由拒绝付款,并出具拒绝证明。考虑到乙公司经济实力雄厚,戊公司首先向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遭到乙公司拒绝。要求: (1)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该汇票的被保证人是谁?说明理由 (4)保证日期是哪一天?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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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1)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汇票法》,汇票的付款受到的限制的,付款人有权拒付。由于甲、乙公司之间发生了经济纠纷,这就形成了付款受限的情况,所以丙公司拒绝付款的行为是合法合理的。
(2)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不合法,乙公司此前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但该书款被转让之后汇票的保证还未到期,即可以继续保证,乙公司的拒绝行为违背了该汇票的保证义务,因此不合法。
(3)该汇票的被保证人是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汇票法》,担保人在汇票上签章,且确认其对汇票义务负有担保责任,由此可以得知,己公司此次保证的是汇票义务,而被保证人是戊公司,由此可知,该汇票的被保证人是戊公司。
(4)保证日期是2021年5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汇票法》,保证日期以担保人在汇票上签字的日期为准,由此可以推知,保证日期是己公司当日在汇票上签字的日期,即2021年5月20日。
拓展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汇票法》规定,保证和追索权可以继承,乙公司作为背书人,其责任和义务也随着汇票的转让一起转移,但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就显示出其对本汇票的转让拥有一定的控制权,但无论如何,乙公司仍然应当履行保证义务。
2023 01/25 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