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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年6月1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应收乙将该应收款项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乙公司将该应2×20年10月18日(合同生效日),双方签订债务重组合同,技术偿还该欠款。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为100万元,累计摊销10月22日(债务重组日),双方办理完成该无形资产转让手续,公司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为87万元,己计提坏账准备7万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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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根据上述情况,甲公司在2020年6月18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应收账款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为100万元,累计摊销至2020年10月22日,双方办理完成该无形资产转让手续,公司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为87万元。且双方签订债务重组合同,双方同意技术偿还该欠款,乙公司把转让的无形资产作为无形债务抵押,甲公司把87万元作为抵押资金。鉴于乙公司已发生无形资产转让,因此,不需要计提坏账准备7万元,即不需要考虑其相关税费。
拓展知识:对于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依据《会计准则》第41号准则,可以采用摊余成本计量的特殊性质,把非流动性金融资产以收回的价值为基础,以摊余成本改变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需要满足事实上属于同一财务报告期,或者连续财务报告期,乙公司发生非流动性金融资产销售手续,需要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
2023 01/25 1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