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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归属,为什么必须约定为归委托方所有或委托方与受托方共有,否则不能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84784959| 提问时间:2023 01/25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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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知识产权的归属对技术开发合同有着重要的意义。一般而言,委托方应当拥有或共同拥有结果产权,否则不能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这是因为结果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发明专利权、发明型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及软件著作权)是技术开发合同本身及其结果唯一能够得到保护的法律权利,只有把这些权利约定为归委托方所有或委托方与受托方共有,法律才能充分保护双方的利益,使技术开发合同的结果有价值。 此外,知识产权的归属也为双方提供了相应的权利。通过获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共有权,委托方方可以自由的使用合同结果,可以自主的制定合同结果的发行、使用、改编以及传播,以及从中获取由于使用和销售合同结果而产生的利润和价值,更好地保护了委托方的知识产权。因此,为了确保双方的利益,必须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为归委托方所有或委托方与受托方共有,否则不能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拓展知识:对于技术开发合同,还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好保密义务、技术转让条件、商标权等相关的权利和责任,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023 01/25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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