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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日,甲公司停止自用一座办公楼,并与Y公司(非关联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将其租赁给Y公司使用,租赁期开始日为20×2年2月1日。2021年2月1日,B公司将该办公楼从固定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该办公楼2021年2月1日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元,公允价值为1 0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1 1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上述办公楼列示为投资性房地产(余额为1 100万元),并在2021年度损益中确认3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说明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存在哪些不当之处,并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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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存在不当之处在于,在确认了资产从有形动产转变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其计量模式从固定摊销法转变为公允价值模式,但未将其市场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进行无形资产减值的处理。另外,甲公司也未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而错误将其列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由于这部分收益与投资性房地产具有直接的关联性,所以应当将其列为营业外收入。
正确的处理方法应当是:甲公司首先应当将办公楼的市场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以无形资产的减值处理;然后将办公楼的收入归入营业外收入。
拓展知识: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是指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购买、租赁、出售和报废等活动进行会计科目核算、确认金额、分摊固定资产和出售收入等会计处理。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采用费用支付法进行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确认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确认投资性房地产的出售收入等。
2023 01/26 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