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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作为承揽人加工了B公司的服装,在12月18日完成送货签收,但增值税开在1月16日,合理吗

84784990| 提问时间:2023 01/26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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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不合理。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财务报告期限内,企业应根据发生额和应税项目实时缴纳增值税,即每一个财务期间结束时,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在本案中,A公司按照12月18日完成送货签收,但开出增值税发票在1月16日,这与要求的企业实时缴税的要求不符,未能及时缴纳增值税,这是不合理的。 拓展知识:增值税是一种消费税,它是在产品或服务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税收部门依据相应原则,根据收入、支出、转让或者消费等发生的收入差额来征收的税种。在增值税税收管理方面,发票是纳税人的重要凭证,它可以用来证明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还可以佐证缴纳税款的时间和金额,是增值税的重要依据。
2023 01/26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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