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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10月,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和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丙和丁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2020年11月,甲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向该有限合伙企业销售食品原料,该事项在合伙协议中并未约定。 要求: (1)合伙协议约定丙以劳务作价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商标权能否作为合伙人的出资?并说明理由。 (3)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84784959| 提问时间:2023 01/26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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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柠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实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出资只能以现金、货物、劳务、土地使用权、建筑物、设备、股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等价物出资,不得以其他方式出资。"因此,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出资只能以现金、货物、劳务、土地使用权、建筑物、设备、股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等价物出资,不得以其他方式出资。"因此,商标权不能作为合伙人的出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联合代表处理。”因此,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拓展知识: 中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有两种: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负责向外发展业务,负责管理合伙企业的日常事务,具有法律责任。普通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财产或收益的比例,但不承担法律责任。
2023 01/26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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